一、凡本院师生员工均享有本馆读者之资格。教职员工可持单位介绍信到图书馆办理、领取借书证;学员以班级为单位,由班长持学生大队介绍信到馆统一办理借书证,借书证需贴一寸免冠照片。
二、教职工首次领取借书证免收证卡成本费;学员领取借书证,每证需交证卡成本费10元。
三、根据不同层次读者的需求可借不同数量的书。具体规定如下:
1、教工限借图书15册;
2、学生限借图书4册;
3、借期:教工为90天,续借90天,学生为30天,续借30天,过期按每册每天0.2元交纳过期罚款。
四、借书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若违反即扣押借书证,并停止借阅资格一个月。
五、借书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到馆登记。从登记之日起,满一个月者可书面申请补发借书证。学员需重新交纳证卡成本费;教工需交证成本费。若发现虚报冒领者,除追回新发证外,还将给予20元罚款,并停止借阅资格三个月。
六、借书证丢失者,在来馆挂失之前被其他人员利用,借阅图书资料所造成的损失,由原持证人承担经济损失(按“丢书及违章赔罚制度”办理)。
七、借调、受聘来院工作的人员和短期培训人员,若需办理借书证者,均由主管部门负责人予以担保并承担责任,办证人需交押金100元,证卡成本费10元,方可予以办理借书证。
八、学员离校前,由主管部门(学工部)通知各系学员以班为单位到图书馆还清所借图书资料,并交回借书证。丢失借书证的,需款10元。经图书馆盖章证明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九、教职工离职前,由人事处通知当事人到图书馆办理清退手续,由图书馆盖章证明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十、凡未到图书馆办理清退手续或因图书馆在未还清图书资料的情况下盖章出据证明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责任单位或图书馆当事人负责经济赔偿。
图书馆
2000年9月18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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