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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远洋船员学院计算机校园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有效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院广大师生员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网络中心为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校园网的规划、设计、建设及升级改造。
2.负责校园网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对各单位使用网络、发布信息进行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 主干网与子网
第四条 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和交换机等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网络中心。网络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第五条 子网由各入网单位负责,在学院的统一规划下,按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网络中心有责任协助、指导和监督子网建设并使其接入主干网运行。各子网的服务器等主要信息场点经网络中心配置、调试后,方可入网运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子网,网络中心有权拒绝其加入主干网。
第六条 需要扩充子网的单位应向学院提交申请和规划。未经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或与校外单位连网,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如有此类事情发生,学院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加入校园网络。
第四章 接入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校园网节点要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接入无关计算机或将节点外置共用。
第八条 不得破坏光缆、集线器、光纤收发器、电源等网络设备,若接入设备有损坏,不得自行维修;若因施工需要变动网络设备,施工前要先通知网络中心。
第九条 各部门不得自行更改校园网节点分布,不得变换学院分配的IP地址和端口。
第十条 学院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学院教学、科研、办公服务,任何部门及个人均不得利用学院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IP地址、用户申请
第十一条 全院网络IP地址由网络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二条 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网络中心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用户在准备与校园网连接前,必须先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院领导同意后,到网络中心办理。
第十四条 个人用户要求入网,应向网络管理员提出申请,由管理员进行登记,由网络中心开设用户账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校园网的用户,开设用户账号时,应采用单位和个人的汉语拼音名或者英文名缩写的作为用户名,以保持用户名的简洁明了,便于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个人用户在离开学校前必须到网络中心办理销除账户手续。
第六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连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未经学院批准,学院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与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无关的站点,一经发现,网络中心有权将其从校园网络上隔离出去。
第十九条 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1. 不得利用校园网和国际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2. 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3. 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微机严禁联网运行。
第二十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和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二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三条 网络中心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1. 负责校园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2. 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3. 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及时向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二十五条 网络中心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通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网络中心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网络运行经费
第二十七条 校园网络的运行和管理坚持非赢利性原则。各子网的建设和扩充的经费、主干网络的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所需经费由学院研究解决。
第二十八条 校园网络建设和运行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 所有接入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按时交纳上网费。校园网上网收费标准由学院确定。
第八章 处罚办法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网络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规的各种行为,如盗用IP地址、私自设置IP地址、盗用他人账号和密码、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等,网络中心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要求相关部门予以配合,除采取警告、关闭账户、停止单机入网等措施外,还将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园网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防止他人盗用给本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等各种损失。用户也不得把账号转借他人,如出现他人使用账号造成违规后果,账号所有者负全部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至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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