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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 训 工 作

为了加强学生作风建设,培养适应航运企业需要的高素质学生,经上级批准学院从1986年开始对学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并对当年9月份入校新生和在校的85级学生进行军训。1987年学院被山东省教育厅确定为省级军训试点院校。截止到2006年10月,共有1.2万名学历教育的同学接受军训,受训率为100%。2004年学院被评为山东省优秀军训单位。

在高等学校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后备兵员、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客观要求,是开展国防教育、增强全民特别是大学生国防意识的重要措施。1984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兵役法》、《教育法》、《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分别对学生接受军事训练和国防教育做出了法律规定,这充分说明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2001年6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下发文件,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要求把大学生军事训练作为大学生一门必修课,需完成理论教育(36个学时)和实训两个部分。文件还正式把学生军训工作推广至全国普通高中和高校范围,结束了自1985年以来的18年的试点工作,标志着学生军训工作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因此开展军训是每个大学生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也是加强学生国防教育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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